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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7W)

一、 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對於犯罪分子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的行為,顯然是屬於侵犯了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的行為,特別是部分犯罪分子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利用提供的侵犯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來獲得祕密,或者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為,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