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法中關於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6W)

一、刑法中關於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二、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製毒物品的型別很多,犯罪嫌疑人生產的制度物品達到一定數量就構成了刑事犯罪。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非法買賣、運輸或走私製毒物品的行為都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