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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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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中並沒有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規定,該罪名的立案規定具體如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六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這裡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的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對於那些從事民事、行政的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在履行自己職能的時候,必須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等的行為,這是由於首先此類行為是違法的,再者若是違法行為導致案件的當事人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那麼該司法職員就涉嫌犯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