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刑法中關於容留賣淫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2W)

一、刑法中關於容留賣淫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容留賣淫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容留賣淫罪的定罪證據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訴,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容留兩人以上賣淫就構成容留賣淫罪,引誘或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也要被追究法律責任,賣淫嫖娼案件中,賣淫者患有性病仍然從事賣淫活動的,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