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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爆炸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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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殺傷群眾,破壞公私財產,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

刑法中關於爆炸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1)主觀上出於故意。如以目的實施本罪行為,則構成破壞罪(新刑法已取消) 。

(2)客觀上實施了以各種方法引發爆炸物的危害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定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並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範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坍江、河、湖泊、水庫的堤壩,造成水流失控,氾濫成災,危害公共安全,則應定決水罪。因為本法已對決水罪作了專門規定,而且爆炸只是決水的一種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煤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應分別定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而不定爆炸罪一樣。

在我國,爆炸罪是沒有單獨的罪名,而是納入再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公共安全罪是對人民和群眾以及社會的公共財產和社會治安穩定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來說會導致他人重傷或者傷亡以及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