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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受害主體主要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W)

信用卡詐騙受害主體主要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的這種行為其實對銀行的金融機構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打擊,因為人們在正常的使用信用卡的時候肯定都會心存疑慮,並且對信用卡消費的這種方式也會越來越不信任,因此信用卡詐騙的受害者足體也是比較複雜的。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信用卡詐騙受害主體主要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受害主體主要是什麼?

金融詐騙案受害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金融詐騙罪侵害的物件,均是公私財物,金融詐騙犯罪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給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財產造成巨大的損失。

二、信用卡詐騙的實行行為有哪些?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物和用信用卡接受有償服務。對這裡的偽造的信用卡應作廣義理解,包括變造的信用卡在內,其是由使用者本人還是由他人偽造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將自己偽造的信用卡交給他人委託其代為取款,但向其隱瞞信用卡系偽造的事實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理由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因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並通過銀行職員或者商場(特約商戶)收銀員使用信用卡,使持卡人資金受到損失的行為。至於冒用的信用卡是他人委託保管,還是以欺騙、撿拾等方式取得,在所不問。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信用卡被有效掛失後冒充合法持有人使用信用卡,給特約商店或髮卡銀行帶來經濟損失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廢的信用卡而非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惡意透支。透支是客戶在銀行賬戶上無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准,使用超過其賬上資金額度的行為。持卡人透支後,必須在限期內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利息。持卡人在透支限額內或經批准限額使用信用卡後即時補足資金、償還透支款項本息的,是善意透支。而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三、信用卡詐騙罪如何立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由此可見,信用卡詐騙受害主體主要是包括國家金融機構,企業和公民個人的。信用卡詐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屬於金融詐騙罪當中的一種的,而且對於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其實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擾亂,這也是近幾年國家嚴厲打擊信用卡詐騙案件的一個關鍵因素,不過大家也要在生活當中懂得辨別一些比較常見的信用卡詐騙的手段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