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信用卡詐騙犯罪主體都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W)

信用卡詐騙犯罪主體都有哪些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能夠與境外的公司、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並能夠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享有信用證利益的人,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信用卡詐騙犯罪主體都有哪些?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觀目的是什麼?下面小編為您介紹有關這方面的相關內容。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能夠與境外的公司、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並能夠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享有信用證利益的人,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故從理論上說,單位是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主體。但是個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並不鮮見。根據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的規定,下列情況,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一)個人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的,或者上述單位設立後,以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二)盜用單位名義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理論界基本上沒有分歧,但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存有不同的意見。

信用證詐騙主要針對買方,有時銀行也會成為詐騙的物件。按行為主體的不同,信用證詐騙罪可分為:

1、申請人詐騙。開證申請人用偽造的、作廢的或者“軟條款”信用證,行騙通知行、受益人,使後者相信開證申請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實性,從而非法獲取收益人的貨物或者履約金、預付金等。

2、申請人夥同開證行欺詐。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相勾結,製造信用證條款障礙,行騙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騙取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或質保金。這種詐騙往往表現為利用“軟條款”進行。

3、受益人詐騙。行騙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預借、倒籤提單或者單證,或者傳送假貨劣貨、“洋垃圾”、低於合同價值的貨物或者根本不發貨,行騙開證行、通知行、申請人,以取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4、申請人夥同受益人詐騙。申請人與受益人相勾結,由買方開立無購銷關係的“空”信用證,賣方憑此騙取銀行的出口打包貸款。其實際上是以不存在的虛假交易為理由,騙取由正常程式申請不到的銀行貸款,以達到非法融資、償付債務等目的。

5、第三人詐騙。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以外的人實施偽造單據、盜竊等詐騙行為。如賣方的貨物代理人倒籤提單以逃避對賣方承擔的責任,船員收貨簽發提單後將貨物盜賣或將船鑿沉,即俗稱的“鬼船”等。嚴格地說,這種詐騙不屬於利用信用證詐騙。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觀目的

構成本罪是否必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理論上存有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認為,信用證詐騙罪雖然在法條上未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並非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因為這種欺詐行為本身就足以表現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另一種意見認為,與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不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本罪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信用證詐騙罪多為單位實施,可能是為了牟利,也可能是為了非法融資等等。因此,“非法佔有”不能涵蓋所有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意圖,不是構成本罪的法定目的。

信用證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財產犯罪的雙重屬性,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一是信用證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信用證詐騙罪既然侵犯財產的所有權,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

雖然很多時候都是個人在向銀行申請使用信用卡,但有的公司也是可以申請使用信用卡的。只不過個人申請與公司申請所需要符合的條件不同、辦理的手續也是有所差異的。而對信用卡詐騙犯罪主體,法律中也是規定了單位和自然人,不過不同主體犯此罪的處罰也是不太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