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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3.25W)

信用卡詐騙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是指偽造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盜取他人信用卡中的小額或者是大額的資金,信用卡詐騙罪存在著巨大的隱患,有許多構成要件,信用卡詐騙的金額也影響著量刑得多少,那麼信用卡詐騙罪主體要件是什麼?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文中來了解一下吧。

一、信用卡詐騙罪主體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自然人。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能夠與境外的公司、企業簽訂貿易合同並能夠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和享有信用證利益的人,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故從理論上說,單位是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要主體。但是個人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並不鮮見。根據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的規定,下列情況,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1、個人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的,或者上述單位設立後,以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2、盜用單位名義實施信用證詐騙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理論界基本上沒有分歧,但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則存有不同的意見。

(二)信用證詐騙主要針對買方,有時銀行也會成為詐騙的物件。按行為主體的不同,信用證詐騙罪可分為:

1、申請人詐騙。開證申請人用偽造的、作廢的或者“軟條款”信用證,行騙通知行、受益人,使後者相信開證申請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實性,從而非法獲取收益人的貨物或者履約金、預付金等。

2、申請人夥同開證行欺詐。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相勾結,製造信用證條款障礙,行騙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騙取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或質保金。這種詐騙往往表現為利用“軟條款”進行。

3、受益人詐騙。行騙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預借、倒籤提單或者單證,或者傳送假貨劣貨、“洋垃圾”、低於合同價值的貨物或者根本不發貨,行騙開證行、通知行、申請人,以取得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4、申請人夥同受益人詐騙。申請人與受益人相勾結,由買方開立無購銷關係的“空”信用證,賣方憑此騙取銀行的出口打包貸款。其實際上是以不存在的虛假交易為理由,騙取由正常程式申請不到的銀行貸款,以達到非法融資、償付債務等目的。

5、第三人詐騙。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以外的人實施偽造單據、盜竊等詐騙行為。如賣方的貨物代理人倒籤提單以逃避對賣方承擔的責任,船員收貨簽發提單後將貨物盜賣或將船鑿沉,即俗稱的“鬼船”等。嚴格地說,這種詐騙不屬於利用信用證詐騙。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信用卡詐騙罪主體要件是什麼有了大概的瞭解了吧。信用卡詐騙罪包括偽造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惡意透支信用卡這三種行為,與此同時信用卡犯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體,兩者的處罰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