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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主體有哪些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37W)

信用卡詐騙罪主體有哪些

《刑法》中規定的所有刑事犯罪都是有具體的犯罪主體的,也就是要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或者單位才行。那對於信用卡詐騙罪而言,大家知道法律中對信用卡詐騙罪主體是如何規定的嗎?而此罪的立案標準又是怎樣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疑惑。

一、信用卡詐騙罪主體有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二、信用卡詐騙的實行行為有哪些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購物和用信用卡接受有償服務。對這裡的偽造的信用卡應作廣義理解,包括變造的信用卡在內,其是由使用者本人還是由他人偽造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將自己偽造的信用卡交給他人委託其代為取款,但向其隱瞞信用卡系偽造的事實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理由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因超過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動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冒充合法持卡人,並通過銀行職員或者商場(特約商戶)收銀員使用信用卡,使持卡人資金受到損失的行為。至於冒用的信用卡是他人委託保管,還是以欺騙、撿拾等方式取得,在所不問。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信用卡被有效掛失後冒充合法持有人使用信用卡,給特約商店或髮卡銀行帶來經濟損失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廢的信用卡而非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惡意透支。透支是客戶在銀行賬戶上無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准,使用超過其賬上資金額度的行為。持卡人透支後,必須在限期內補足資金,並按規定支付利息。持卡人在透支限額內或經批准限額使用信用卡後即時補足資金、償還透支款項本息的,是善意透支。而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三、信用卡詐騙立案追訴標準

關於信用卡詐騙案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即要求行為人年齡達到16週歲,同時還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才行。不過由於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此罪,因此單位就是不能作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