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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6W)

一、變造貨幣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變造貨幣罪的主體要件是什麼?

變造貨幣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為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貨幣數額應讀是指變造後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為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主體要件。

二、變造貨幣罪的特徵有哪些?

變造貨幣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變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使變造的貨幣進入流通,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三、變造貨幣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為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為人出於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有的變造後還作為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於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於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綜合上面所說的,變造貨幣的行為完全違反我國對貨幣的管理制度,也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所變造的貨幣構成數額較大,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就會按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合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