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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是變造貨幣罪主體?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W)

一、誰可以是變造貨幣罪主體?

誰可以是變造貨幣罪主體?

1、變造貨幣罪的犯罪主體

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變造貨幣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為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為人出於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有的變造後還作為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應注意的是,本條沒有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有營利或者流通使用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變造貨幣且數額較大的即可構成本罪。實際上,行為人如果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技巧或出於自己玩賞、收藏的目的,一般變造的數量也不會太大。行為人變造數量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為人具有營利或流通使用的目的,只不過本條對此不要求,這樣更便於司法實踐對故意變造貨幣行為的認定和懲治。

3、變造貨幣罪的犯罪客體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開值的行為。

4、變造貨幣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兩種確有較大差異的行為。前者是對真正的貨幣予以加工而增加幣值或幣量的行為,其特點是假中有真;而後者則是仿照真幣制造假幣的行為,完全是以假充真。變造行為的手段、特點決定了其變造貨幣的數量是有限的,不可能與偽造貨幣的數量相提並論,因此變造貨幣的社會危害性也遠小於偽造貨幣罪。儘管如此,變造貨幣也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因而變造貨幣行為同樣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在客體要件這一問題上,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無實質上的差異。

二、變造貨幣罪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部分的人都持有國家發行的貨幣,有些人可能會想要提高自己持有貨幣的面值、或者是想要增大貨幣量,孤兒實施了變造貨幣的行為。但實際上,此類變造行為是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故此變造的貨幣不僅最後會被沒收,實施貨幣變造行為的人還有可能會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