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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1W)
變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拼接等方法加工處理,以增加貨幣面值或增大貨幣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變造貨幣會使人們懷疑貨幣的信用,擔心交易的安全,從而影響國家幣制的穩定,因而變造貨幣行為侵犯了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升值的行為。如將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後變為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依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