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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變造貨幣罪主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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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變造貨幣罪主要概念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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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的概念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貨幣進行各種方式的加工、改造,使其改變為面值、數量不同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變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是: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金融管理制度。

1、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真實貨幣為基礎,採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態、價值,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2、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實踐中,有人為顯示自己的特殊技能、繪畫技巧等,對貨幣進行挖補、塗改、使其升值,而不是為了非法牟利,在市場上使用,就不能構成本罪。

3、依照法律規定,變造貨幣的行為,除需符合以上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規定,“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

行為人變造貨幣數量達到數百張以上,而面額沒有達到2000元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