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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叛逃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51W)

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叛逃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叛逃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首先,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才構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能構成犯罪。

其次,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

第三,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個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叛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叛國家的出逃行為。具體表現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或者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而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最後,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並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叛逃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綜合上面所說的,叛逃罪只要構成就會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而且此罪的主體必須要國家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其他人一般不會按此罪在進行處罰,所以,在認定犯罪實事時就會從案件的客觀、客體、主觀、主體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保障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