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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盜竊彈藥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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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盜竊彈藥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盜竊彈藥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盜竊彈藥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物件為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我國1996年頒發的《槍支管理辦法》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知覺的各種槍支。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用的彈藥。

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範圍相當廣泛。具體分為三類,一為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二是黑火藥、煙火劑、民用訊號彈和煙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門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殺傷力有大小不同。至於煙花、爆竹等一般娛樂用品不應包括在本罪物件範圍之內。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將無意中竊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隱匿不交,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竊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盜竊彈藥的行為,一方面是侵犯了國家對有關彈藥的管理規定,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威脅社會安全穩定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認定還需要基於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量刑的情節,還可以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