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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7W)

一、我國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虛假廣告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虛假廣告行為的處罰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應當嚴格依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不同的立案標準,必須在達到立案標準的情況下,才由司法機關來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