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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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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戰時臨陣脫逃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

1、攜帶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祕密脫逃的;

2、煽動他人或組織他人脫逃的;

3、在戰鬥最激烈、最關鍵時刻,在重要崗位上脫逃的;

4、濫用紅十字會旗幟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帶紅十字徽章和袖章的;

5、艦艇、飛行人員放棄艦艇、飛機脫逃的;

6、對處在危難情況下的軍人和友鄰部隊,可以救援卻脫逃的;

7、採用暴力、威脅手段達到脫逃目的等。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一般是指由於行為人犯本條罪,使部隊遭受重大傷亡,戰時遭受嚴重失利,或者嚴重影響了本次戰役全域性等。

二、如何區分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違令作戰消極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違令作戰消極罪侵害的客體都是軍人蔘戰秩序,犯罪動機上可能都是出於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且都是在面臨作戰任務的情況下,客觀環境很相似,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戰時臨陣脫逃罪表現為行為人已脫離崗位,沒有繼續參加作戰,而違令作戰消極罪表現為行為人雖仍在作戰崗位上,但臨陣畏縮,行動消極,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如在我方陣地遭到敵人攻擊時,行為人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或者在進攻敵人陣地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屬臨陣脫逃的行為,而是作戰消極的行為。

2、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故意犯罪,而違令作戰消極罪是過失犯罪。

綜上所述,軍人在戰時臨陣脫逃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軍事法庭會對其進行審判。構成犯罪既遂,量刑最低三年,對於臨陣脫逃造成很嚴重後果的,法院可以對犯罪分子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臨陣脫逃犯罪是行為犯,發生這樣行為就要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