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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假冒註冊商標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14K)

一、一般假冒註冊商標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假冒註冊商標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假冒註冊商標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中,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使用,是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註冊商標或者假冒的註冊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二、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後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對於採用假冒註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於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是屬於嚴重違法我國商標管理規定的行為,其目的一般是屬於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合法商標來獲得非法利益的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處罰,具體情況還需要由法院進行調查取證後進行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