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隱瞞犯罪所得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4W)

一、隱瞞犯罪所得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隱瞞犯罪所得罪處罰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事實上,各地對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數額劃分標準都不一樣,除了要考慮犯罪嫌疑人,隱瞞犯罪所得的具體數額以外,也要根據犯罪嫌疑人隱瞞犯罪所得造成的後果來確定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