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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怎麼處罰?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W)

一、犯了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怎麼處罰?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二、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釋規定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種類、次數、上游犯罪的性質及對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的妨害程度等因素認定“情節嚴重”,規定了一般標準、特殊標準,並設定了兜底條款。關於一般標準。《解釋》從犯罪數額上予以確定,設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不宜設定過高,否則實踐中很難用到,但也不宜設定過低,否則可能造成量刑大幅上升,十萬元的數額標準參照了盜竊、詐騙、搶奪刑事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的數額規定,體現了本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要小於上游犯罪的特點。關於特殊標準。

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十次以上的,行為次數多,社會危害性大,應嚴厲打擊;二是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三次以上的,價值總額達到前項十萬元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五萬元)的;三是針對公用裝置、設施及其他特殊財物,對情節嚴重的標準有所降低,不要求次數的限制,只要數額達到一般標準十萬元的一半即五萬元以上,就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另外,考慮到有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雖然所涉及的犯罪數額不大,甚至很小,但上游犯罪的危害特別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解釋》規定,“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和“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的情況下,即使其犯罪數額不到十萬元甚至不到五萬元,仍然應當依法認定為情節嚴重。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犯罪所得應當及時的上交國家機關,如果存在隱瞞犯罪所得,那麼將會按照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隱瞞犯罪所得罪,來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