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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1W)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節嚴重包括哪些?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裝置、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4、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5、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當事人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達到犯罪的標準,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構成這種犯罪的法院量刑有兩個標準,達到起訴標準的,在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對隱瞞犯罪所得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判刑在3年到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