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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法律規定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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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少年犯罪法律規定的處罰是什麼?

青少年犯罪法律規定的處罰是什麼?

青少年犯罪法律規定的處罰是:絕對無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 .指不滿14週歲的人對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相對有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幾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實施了犯罪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相關的法律依據

第一, 絕對無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 .指不滿14週歲的人對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相對有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對幾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從寬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實施了犯罪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一階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稱之為未成年人犯罪。18週歲以上的人犯罪,都稱為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才對全部的犯罪負責,屬於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只對以下八類犯罪承擔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青少年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有一下幾點:生命健康權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

珍愛生命、維護健康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對社會的義務。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於首要地位。對每個人來說,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青少年犯罪法律規定在我國的法律中的規定是比較全面的,對於18週歲以下的青少年的犯罪情況進行了分類的規定,並對於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有詳細的說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對於青少年處罰會從輕從寬處理,但這並不代表青少年可以為所欲為,法律還是對其有約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