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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雙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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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雙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國家刑事犯罪當中規定的自然人犯罪是比較常見的,大家也是比較熟悉的,但是實際上除了自然人犯罪也存在著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依然是需要受到處罰的我們,國家規定了雙罰制,因此,很多人對此都想要了解一下。單位犯罪雙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單位犯罪雙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單位犯罪處罰的理論基礎

現代系統論認為,社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此係統又由無數大小不等、環環相扣的下屬子系統構成,每一系統都有自己獨特的構成要素和結構狀態,從而形成一個個相對封閉的整體,對社會發展產生著不同效用。單位組織體本身就是一個系統,它由一系列要素如人物財產、場所、名稱等構成。單位整體功能的發揮遠遠大於自然人個體功能的相加,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其對社會的危害也遠遠大於自然人在同等情況下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因此,對單位犯罪,必須進行懲罰。詳言之,單位作為相對獨立於自然人的存在,其本身具有整體性、組織性合法性的特點。單位組織體與其內部的自然人成員之間的關係是既各自獨立又相互依存的關係。單位作為一個聚合體,以人的附著為首要條件和實質要義,沒有人則單位失去存在的意義。單位的自然人又以單位這種組織體為憑藉,使自身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得到擴張或限制,以附合單位整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沒有自然人的實施行為就不會有單位的犯罪行為。同時,由於單位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意志,儘管這種意志來源於自然人卻不是自然人個體意志的簡單凸現,而是其內部自然人意志的有機整合,其一經形成就以一種相對獨立的形式而存在。所以,當單位內的自然人主體在單位意志的支配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法律將其界定為單位犯罪以區別於純自然人的犯罪行為。

單位犯罪雙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2張

從這個意義上說,單位犯罪實際上表現為兩個層面:

第一層面上是單位組織體自身的犯罪行為,呈現著整體性彌散狀的形態。

第二層面上表現為單位內部自然人的犯罪行為,這是體現單位犯罪意志的決策和執行行為。

二者既統一又分立,統一主要反映在單位內部的自然人成員或者單位的代理人在經單位集體決策或法定代表人決定為單位謀取利益而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法律將此行為視之為單位行為,將責任歸咎於單位;分立主要反映在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上,法律規定單位和自然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或只有自然人一方承擔。我國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就是要通過刑事制裁的方式,使一些見利忘義、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的犯罪單位喪失其再犯能力以示懲戒。

二、單位犯罪處罰的方式

從各國刑法理論、立法體例和司法實踐的運作來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方式主要有三種:(一)單罰制。即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只處罰單位內部的自然人或只處罰單位。單罰制包含以下兩種情況。

只處罰單位的自然人而對單位本身不予追究。這種對單位犯罪的懲罰被稱為代罰制。適用代罰制的主旨是想通過對單位自然人的適用刑罰來達到制止和預防單位犯罪的目的。代罰制是不承認單位具有犯罪能力而在客觀上又存在著控制單位犯罪的實際需要的情況在刑事政策上所體現的一種調和。在代罰制下,因為單位自身並未受到任何制裁,它有可能通過提供各種救濟方式使受罰的自然人得到補償。其不利方面是明顯的。

單位犯罪雙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3張

只處罰單位組織自身而不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單位內部的自然人進行處罰。這種體制被稱為轉嫁制,其理論根據導源於古老的侵權行為賠償法中的“僕人有過,主人負責”的轉嫁罪責說。它肯定單位犯罪的存在,比較重視單位整體的作用和功能,想通過懲罰單位本身來提高其對社會的責任感和道義感,以維護社會正義,建立起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秩序和倫理觀念。單罰制在懲罰單位犯罪方面表現了它的積極作用,但其消極方面也不容忽視:第一,責任的不公平性。單位犯罪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社會組織犯罪,是單位組織自身與自然人犯罪行為相結合的產物,二者緊密聯絡不可分離,否則便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單罰制的存在客觀上導致了犯罪主體與受刑主體的分離,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體現出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公平性。第二,弱化了刑罰的威懾效力。“刑罰不外是社會對違反它的生存條件的行為的一種自衛手段”① ,作為社會防衛的最後手段的刑罰,如果不能罰當其罪必然會損害其聲譽,導致其威懾力下降,其結果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單位組織通過犧牲其自然人成員的辦法來達到犯罪目的,或者因只懲罰單位自身而使實施了危害行為的自然人逃脫了法律制裁,其負面影響較大。

(二)兩罰制。兩罰制又稱雙罰制。這是鑑於單罰制的缺陷而產生的一種新的處罰單位犯罪的體制。其具體內容是,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既對單位自身進行處罰又對其內部的自然人成員進行處罰。它克服了單罰制的一些弊端,為不少國家立法所採納,成為一種比較理想的懲罰單位犯罪的體制。如1954 年《 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章第二條規定:“法人代表或法人和個人的代理人僱傭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在有關該法人或個人的業務上實施了前條的違法行為時,除了應當處罰行為人之外,對該法人或個人也應處同條所規定的罰金刑。”1962 年美國《 模範刑法典》 在《 責任的一般原理》 一章中專門規定了“法人非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的責任”的條款,對認定有罪的法人處以罰金,同時對直接責任者科處相應的刑罰。兩罰制的主要優點在於:

第一,比較科學合理。單位作為一個由人、物等要素構成的有機整體,其刑事責任的承擔也應具有整體性特點。兩罰制使單位自身及其內部人員同時承擔因實施危害行為而由刑事法律強加的於其不利的後果,以促其收斂改過,循法自律。

第二,兩罰制是對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普遍適用的“法人責任原則”的遵循,具有其自身的法律淵源,體現了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

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單位犯罪雙罰制的理論基礎,依據其次就是雙罰制的話,在我們國家的具體內容指的是什麼,它是指在單位犯罪構成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自然人這樣人進行處罰,也對單位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