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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犯罪論處和不構成犯罪是否一致?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8W)

一、不以犯罪論處和不構成犯罪是否一致?

不以犯罪論處和不構成犯罪是否一致?

不以犯罪論處和不構成犯罪是不一致的,兩者在性質當中是完全不同的,不以犯罪論處,主要是因為犯罪未遂,沒有一些危害社會的結果產生,所以不以犯罪來進行論處。或者是存在著其他的一些原因,導致不以犯罪論處,但是後者的話是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意,其客觀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險時,就應認定為不可罰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論處。至於客觀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則應以行為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為基礎,站在行為時,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二、如何判定未遂犯罪已經找手準備?

1、實行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

2、實行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否則,即使已經接觸或者接近犯罪物件,也不能認為是犯罪著手。例如,尾隨”行為,對犯罪客體只是一種間接的潛在威脅,尚未直接危及犯罪物件的安全。其行為完全符合犯罪預備行為的本質和要求。只有再往前發展一步,直接指向犯罪物件,造成了實際的威脅,才能視為行為人實行犯罪的著手。

3、實行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發生。有些犯罪實行的行為雖然還沒有直接接觸犯罪物件,但只要這種行為能夠對犯罪的客體直接引起危害後果的,就應認為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4、實行行為必須能表現其犯罪的意圖。著手犯罪是以行為人具有犯罪意圖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明顯表露出他主觀上是在追求某種犯罪結果的發生。

在當代社會,現在犯罪的構成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著手判斷的。如果說沒有符合構成要件的規定,那麼就不會構成犯罪,這和不以犯罪論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性質上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