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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的現實危險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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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作業罪的現實危險是如何認定的?

危險作業罪的現實危險是如何認定的?

現實危險的認定,如何準確理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事關罪與非罪的界分,關乎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重大責任事故罪作為結果犯,人身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實害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是容易判斷的。而對於危險作業罪的危險狀態判斷則具有一定難度。囿於安全生產領域涉及礦山、道路運輸、金屬冶煉、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等多個行業,各個行業的專業性較強,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對具體案件認定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現實危險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辦案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據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各行業技術認定標準,結合全案事實和證據,綜合加以分析判斷。

客觀方面的認定。一是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認定。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與“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具有相當性,對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發生具有同樣的現實危險。如篡改、隱瞞、銷燬的其他生產安全資料,因不足以造成現實危險的,則不屬於危險作業罪規制的範疇。二是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的認定。對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的認定應實質上理解把握,對於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登出後,仍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也應認定為危險作業罪。根據規定,“具有以下情形,從重處罰: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登出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見,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登出的,喪失了安全生產的合法依據,本質上是未經批准或許可,其安全危險性與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具有同質性。

此外,辦理危險作業罪應同時注意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在對危險作業治理中,行政法仍應處於安全生產作業治理的第一道防線,對於一般違章危險生產、作業的行為,運用行政法規範就可。只有客觀上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可能性非常高時,具有明顯的緊迫性,事故隱患的危險無限接近事故的實害結果發生時,而行政法的處罰手段或行政措施不足以抑制時,才能動用刑法手段,防止刑法打擊面過大。

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進一步健全完善行刑銜接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監督管理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溝通協作機制,完善案件資訊共享平臺,健全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移送標準,形成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合力。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嚴密刑事法網,加大對安全監管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防止出現“有案不移、以罰代刑”情況。

二、危險作業罪是什麼意思?

危險作業罪: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辦理危險作業罪的時候,應該注意要堅持刑法謙抑性原則。社會中,危險作業隨處可見,在面臨危險作業時,我們應該主動遠離,避免對自己造成危害,在對危險作業的治理中,一般情況下運用行政法規定就可以。但是當面對重大傷亡或者是有其他嚴重後果事,要動用刑法手段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