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3W)
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
本罪分為兩種情形: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範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危險駕駛罪,這個罪名最高刑是6個月拘役,通常如果酒精含量不是太高,在100mg/100ml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比較大,後面緩刑的概率還是比較高的,如果一直被羈押,絕大多數此類案件都是走速裁程式,1個月能審結,基本上幾個月就出來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