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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質量檢驗規範是什麼?

工程質量糾紛 閱讀(3.29W)

我國的經濟建設在不斷的發展,如今人們的生活需求在不斷的增長,近幾年工程建設在不斷的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工程質量有著嚴格的要求,工程質量直接關乎到在投入使用後的安全問題,因此我國對工程質量有著嚴格的管理監督制度,保障質量合格,那水運工程質量檢驗規範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水運工程質量檢驗規範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提高水運工程質量,保證水運工程監督工作客觀、公正、高效,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築物、海岸防護、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及支援系統、輔助和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檔案以及合同對水運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水運(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質量實施的強制性行政監督。

第三條水運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對水運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業管理。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進行,並遵循客觀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依照本規定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依法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七條對水運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

第二章質監機構和質監人員

編輯

第八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交通部設立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質監總站),具體負責全國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業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機構設立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具體負責該派出機構管轄範圍內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行使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權。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水運(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行使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權。

地(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立水運(交通)工程質量監督分站(以下簡稱質監分站),根據地(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的許可權,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行使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權。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行屬地管理,一地一站。

第十條質監機構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受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領導,受上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質監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取得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合格證書後,方可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

質監總站、質監站由交通部考核;質監分站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考核。

第十二條質監機構應當按照精簡、效能、專業結構合理的原則配備質監人員,直接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人員不得少於總人數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條質監總站、質監站正職、副職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高階工程技術職稱;質監分站正職、副職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質監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職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五條質監機構應建立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門、上級質監機構及被監督單位報告或者通報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質監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因監督工作需要,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進行的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竣工驗收檢測所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質監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妥善保管有關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八條質監機構應建立健全質監人員監督制度,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質監人員必須熟悉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按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交通行政執法證》的頒發和管理按交通部發布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質監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第二十一條質監人員實施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與被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質監人員對其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被監督單位的商業祕密有義務保密。

第二十三條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質監機構和質監人員進行監督,有權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控告、檢舉。

第三章質監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受交通部委託,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二)承擔質監站及質監人員資質的考核、發證及業務指導;

(三)負責對水運工程監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

(四)承擔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儀器裝置計量檢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管理及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的管理;

(五)負責水運工程質監人員、監理人員和試驗檢測人員的業務培訓管理;

(六)承擔水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參建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

(七)承擔國家和部屬重點水運工程建設專案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重點水運工程(竣工)質量鑑定;

(八)組織或參與部級和國家級優質工程稽核工作;

(九)參與水運工程竣工驗收;

(十)受理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控告、檢舉,參與重大水運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釋出水運工程質量動態資訊;

(十二)承辦交通部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受交通部委託,交通部派出機構設立的質監站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二)負責水運工程質量管理,對參建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

(三)負責管轄範圍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

(四)負責管轄範圍的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及人員的資質管理;

(五)檢查水運工程參建單位的資質,組織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對水運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裝置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已完工的水運工程的質量鑑定;

(七)負責已竣工驗收的水運工程的質量評定;

(八)組織或參與水運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

(九)受理水運工程質量缺陷、質量事故的控告、檢舉;

(十)參與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地方質監機構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職責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參照質監總站的主要職責規定。

第二十七條質監機構履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測、檢查、拍照、錄影;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缺陷可以責令改正;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有關情況,並取得證明材料。

第四章質量監督內容

編輯

第二十八條實行招標的水運工程自招標投標公告發布之日或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屆滿為止,為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

不實行招標的水運工程自申請辦理水運工程監督手續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屆滿為止,為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

第二十九條參與水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參建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工程質量義務,接受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和人員的資質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有關水運工程參建單位執行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專案試驗檢測工作的規範性、準確性、客觀性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間產品、裝置及施工工藝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作出工程質量鑑定和評定。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水運工程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有關單位的水運工程質量檔案資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客觀性進行監督。

工程質量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監督任務,在工程的每個一方面都會有詳細的監督管理規定,保證在工程的每個細節都不會出現任何問題,從而來保障工程投入使用後的安全問題,在法規中還規定了關於建設的標準,保障工程質量一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