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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 緩刑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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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 緩刑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並非所有的拿到駕駛證的駕駛員,都瞭解既定的交通法律的規定,對於觸犯交通法規的情形,不僅需要承擔既定的處罰,而且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判處刑罰之後,若當事人確定滿足危險駕駛罪 緩刑的條件,則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緩刑請求。

危險駕駛罪 緩刑的條件:

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做緩刑辯護。但是,危險駕駛罪能判緩刑嗎,要由法官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決定。

由於法官對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在法律允許判處緩刑的情況下,最終能否判緩刑,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主審法官了。

一、不同車型犯罪基準刑期。針對不同車型危險駕駛的社會危害程度,將醉酒駕駛電動車、摩托車、自備車、營運車(計程車、貨車)、大客車(含專用或非專用校車)的基準刑期,分別確定為一、二、三、四、五個月。

二、酌定量刑情節。區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險駕駛致人重傷的人數或造成財產損失的金額,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確有吸毒後駕駛、無證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駕駛、嚴重超載駕駛、駕駛無牌報廢車輛、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車道醉駕等行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個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減少刑期一個月。

三、明確非監禁刑的適用。規定酒精含量未達90mg/100ml,無交通事故發生,且無從重情節並積極配合檢查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於酒精含量未達110mg/100ml,無任何交通事故發生,積極配合檢查,有悔罪表現的,或雖然有交通事故發生,但能依法予以賠償的,可適用緩刑。

四、危險駕駛中出現以下10種情節不適用緩刑:

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

2、有衝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

5、有吸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9、嚴重超載駕駛的;

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比醉駕更為嚴厲的處罰,故而危險駕駛罪 緩刑的條件是比較嚴厲的,在提出緩刑請求之前,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滿足緩刑的條件,然後再帶上證明滿足條件的證據,按照流程提出緩刑請求,若在緩刑期間,又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則需要承擔更為嚴重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