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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1W)

一、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刑事責任的承擔,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後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資訊仍決意為之。

(2)行為方式不同。後罪的行為方式為聚眾採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為方式則為編造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後罪的定罪情節為情節嚴重,並且造成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後果乃為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4)侵害的客體不同。後罪所侵害的客體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後者則為包括前者在內的一切社會秩序。

對於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判決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存在其它的違法行為的,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是需要根據不同的犯罪標準來定罪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