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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怎麼判刑

《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執行的;
(三)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群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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