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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要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W)

一、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要件是什麼?

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2、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資訊而誤認為是真實的恐怖資訊,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釋出,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製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製造混亂,發洩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本罪與後罪在主體、主觀方面犯的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二者之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故意內容為明知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資訊而仍決意為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表現為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

(2)行為方式不同。前罪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故意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後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3)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為虛假的恐怖資訊。後罪的物件則為虛假的危險物質,等等。行為人如果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後,再編造成為恐怖資訊傳播出去,後面的編造並傳播行為乃為前面的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自然結果,屬事後不可罰行為,應以後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具體構成情況,應當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犯罪行為來對不同的要件進行認定,只在相關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才可以量刑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