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一般判幾年?
1、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儲存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等等。
3、單位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其實,對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時候,應該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非法儲存的危險物質的數量,儲存危險物質的目的,還有案發以後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畢竟量刑不是簡單的根據罪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