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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虛假訴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7W)

一、買賣房屋虛假訴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買賣房屋虛假訴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買賣房屋虛假訴訟肯定必須要承擔起法律責任的。而法院查辦民事虛假訴訟的前提是認定民事虛假訴訟。一個案件是不是虛假訴訟案件,有很多的認定條件和表象,歸納起來不外乎以下方面:

1、案件是否經過正常程式和途徑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凡是不經正常程式立案,或者在立案庭網路上查詢不到立案號及分案、指定辦案人等資訊的案件,審判庭辦理的,可以認定是虛假訴訟案件。實踐中業內常說的“陰陽案”便屬於此種情況。

也就是說在立案庭立的是一個案件,而最終的判決可能是另外毫不相干的一個。也可能有兩個判決,一個是立案庭所立之案的判決,另外一個則毫不相干。

2、案件雖然在立案庭正常立案,但由於一些地方立案時不要求當事人必須到庭,訴訟代理人可以隱瞞真相立假案,或者在庭審中包辦雙方訴訟,操控庭審。

3、當事人為了達到非法的目的,串通法官憑空捏造案件。如一位商人慾在一小區購買數套商品房,但國家出臺了限購政策。他為了規避國家關於商品房限購的措施,同開發商一起偽造了開發商向其借款的協議,然後持此協議到人民法院起訴該開發商,要求還款。

經和法官串通,最後法官判決開發商以房抵債。判決後,該商人持法院判決,到房產管理部門將抵債房順利地過戶到自己名下,完成了購買多套商品房的目的。這是已經查實的最具典型意義的虛假訴訟案例。

4、還有一種情況不是發生在立案、審判環節,而是發生在執行環節,也就是虛假執行,說到底也是虛假訴訟的一種。

擴充套件資料:

虛假訴訟案件還有幾個自身的特點:

1、一般原、被告之間或者當事人與代理人間具有較為親密的關係,如親友、同學、戰友等;

2、雙方爭議的標的,遠遠超出一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被告對於原告的主張全盤承認,不做任何申辯;

4、原、被告在訴訟期間迅速達成和解,並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5、對於大額借款,原告起訴時只有借據,沒有銀行對賬單等其他輔助證據佐證;

6、明明是民間借貸,但雙方簽訂的合同卻是商品買賣合同,且合同中必然訂入反擔保條款;

7、被告以公司法人的名義向原告借債,在訴訟時,指引原告訴訟保全該公司財產。期間,訴訟事項不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這種情形下往往夾雜有私刻印章,偽造檔案等行為;

8、虛假訴訟現階段表現最多的是虛假調解,這是由於調解的靈活性、程式的簡易性導致的。

9、虛假訴訟在執行階段,主要發生在非訴執行(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等)、訴前及訴中的保全措施等方面;

10、有原告方提供財產給被告做擔保進行訴訟保全的最新案例。

綜上所述,房屋的購買和銷售都是要經過國家的各種手續才能夠完成最後權利的確定,除了正常的手續之外還可以通過司法上的文書確認來得到特殊的結果,如果公民出於這種目的而去隨便起訴是與司法的初衷是違背的,對於這種違法行徑就必須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