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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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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標準為: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三大特點是什麼?

一是即時通訊平臺為犯罪“主車道”。

二是洩露的資訊種類多樣化。被侵犯的公民個人資訊從公民身份資訊、電話號碼、家庭地址等,擴充套件到公民的手機通訊錄、銀行賬號和密碼、出行記錄等。如肖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中,肖某通過電腦、手機等涉案物品,將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

三是公民個人資訊保安保護意識不強。被侵犯個人資訊的公民多為房產購買人、電商消費者、車輛購買人等身份,這樣的人群普遍防範意識不強或處在情勢緊急的特殊階段。

三、個人資訊與隱私權的關係是什麼?

個人資訊權和隱私權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它們的關聯性體現在都體現了一種人格利益且都因被披露而受到侵害。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個人資訊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綜合性的權利,主要是指個人對其資訊支配和自主決定的權利,所以個人資訊權的客體並非均是私密資訊;而隱私權主要是一種精神性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寧、個人祕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所以隱私權的客體主要是私密資訊。

出售他人的資訊用於犯罪,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有三個特點,首先使用的是即時通訊平臺作為犯罪的主要通道,其次洩露的資訊多種多樣,可以是公民的身份資訊,電話號碼,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公民的手機通訊錄出行記錄,最後公民個人資訊的安全保護意識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