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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6W)

一、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13〕12號)明確規定:“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資訊、資料資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2017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內容

5月9日,最高法與最高檢聯合舉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新聞釋出會,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顏茂昆通報了《解釋》的有關情況。顏茂昆介紹,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而《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兩高:非法出售他人資訊獲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顏茂昆介紹,《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資訊型別和數量。

公民個人資訊的型別繁多,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住宿資訊、交易資訊等公民個人敏感資訊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基於不同型別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定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資訊用途。

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資訊,用途存在不同,對權利人的侵害程度也會存在差異。基於此,《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

公民個人資訊洩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資訊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是前科情況。

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相關內容了,我們看到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主要依靠《刑法》的相關規定的,最新內容是前不久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相關條文,這個犯罪首次出現於刑法修正案(九),也是基於這個法律進行判定以及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