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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獲一起尋釁滋事案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5W)

尋釁滋事一般是指無緣由的行為,有的人如果喝了酒之後沒有控制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他人進行隨意的毆打,不要小看尋釁滋事所帶來的危害,尋釁滋事可能會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破壞,關於破獲一起尋釁滋事案是怎麼規定的接來下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破獲一起尋釁滋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破獲一起尋釁滋事案是怎麼規定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故意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尋釁滋事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強拿硬要的,屬於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想象競合犯,按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強制方法追逐、攔截婦女的,屬於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法條競合犯,應以其中特別法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處罰。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實踐中,應正確認定和處理擾亂尋釁滋事行為,要注意區分結夥鬥毆行為與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行為與尋釁滋事罪、以強拿硬要的形式尋釁滋事的行為與搶劫罪的界限。

相關法律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綜上所述,關於破獲一起尋釁滋事案是怎麼規定的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行為人如果一貫是會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人也要被納入是否定罪的考慮範圍,關於尋釁滋事的時間和地點也要進行考慮,當然,尋釁滋事是有可能造成很嚴重的公私財產損失的,所以一定要依法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