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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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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隨意的毆打、騷擾他人,可能是沒有任何緣由的,可能會影響到社會的公共安全,還會產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嚴重後果,所以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為要嚴格大家,很多人對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是怎麼規定的不清楚,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是怎麼規定的?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一、尋釁滋事治安處罰的條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尋釁滋事罪的刑法有關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綜上所述,大家都知道刑法當中也規定了什麼行為是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但是構成犯罪要符合犯罪構成還要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小編已經告訴大家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是怎麼規定的了,如果沒有構成犯罪,尋釁滋事可能也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尋釁滋事是一種影響不好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