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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認罪認罰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4W)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二是願意接受處罰,同意量刑建議;三是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概括而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必須滿足兩個實質要件,即“認罪”與“認罰”。同時,還要滿足一個形式要件,即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適用認罪認罰的條件是什麼

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了三種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對於前述第一種認罪認罰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能適用速裁程式和簡易程式審理,實際上已經排除了認罪認罰從寬模式的適用。

對於前述第二種情形,由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排除適用速裁程式,因此,未成年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只能通過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簡化審審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試點辦法》第二條是將上述不簽署具結書的情形作為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以規定的,旨在為盲、聾、啞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供更為完善的程式保障,也不影響實體從寬處理,以體現人道主義和補償正義的要求。當時,並未將未成年人犯罪的認罪認罰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式的適用範圍之外,旨在通過程式上從寬尤其是優先適用非羈押措施、全程提速等措施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考慮到速裁程式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且一般採取集中審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於對未成年人開展關護幫教和法庭教育,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最終將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排除在速裁程式適用範圍之外,以充分體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此外,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此類案件即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能適用從簡程式處理,更要避免因認罪認罰而罪及無辜。

主動的認罪認罰,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還有案件的情況來進行刑罰的減輕。所以這個時候,最好就是主動承認自己的罪行,這樣或許可以減輕一下自己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