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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襲警罪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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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定襲警罪條件有哪些?

認定襲警罪條件有哪些?

認定襲警罪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襲警罪正式實施。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襲警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紅十字會等正常的公務活動。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而這些管理活動通常是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必然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干擾和破壞。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區別於單純侵害公務人員人身、財產的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妨害公務罪通常還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之構成必須以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為要件。而在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公務時,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受到干擾無法正常進行,從而給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外,也必然會給上述公務人員的身體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權利造成侵害。本條第4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是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

認定襲警罪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後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襲警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後果,如果造成了警務人員的嚴重傷害的,還可以涉及到故意殺害罪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