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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襲警罪解釋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W)

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中襲警罪解釋有哪些?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確立“襲警罪”,提高刑罰區間,正是為了解決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問題,最終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利益。

1、直接攻擊警務人員

此種情形為妨害公務案件中最常見者,主要表現為:嫌疑人對執行公務人員拳打腳踢直接實施暴力,導致執法人員身體不同程度受損的後果。除了踢打行為,抓扯甚至推搡行為一般也視同暴力行為,只是程度上較踢打輕一些而已。雖然曾經一度將構成輕微傷作為本罪的入罪標準,目前標準是:是否涉嫌襲警罪,並不以警務人員所受的傷構成輕微傷為前提。換而言之,即便並不構成輕微傷,也可能涉及妨害公務罪。

2、攻擊警務人員

因警力不足緣故,各辦案單位往往配備為數不少的輔警人員配合執法,法律層面輔警並不能單獨執法,但作為警務輔助人員可協助。對於攻擊警務輔助人員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可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3、衝撞執法設施

該類案件,多發生在交通警察設卡檢查酒駕過程中,嫌疑人多因自身喝酒後駕車、本身其從事非法營運擔心受罰而為之, 殊不知可能會觸犯其他罪責,多表現在衝撞設卡使用的租車器、路障設施及公務車輛等。

4、暴力威脅執法人員

除了直接使用暴力以外,以暴力相威脅同樣可能涉嫌妨害公務,但對於威脅的手段和方法,雖然未見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但毫無疑問均需要達到一定危險程度,對執法人員身體健康權具有一定現實危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代表的是國家執法部門,任何人在警察進行職務辦公時都應該協助警察進行辦案,如果不配合警方進行大戰,將會涉及到妨礙公務罪,如果對青坊有襲擊行為,那麼將會涉及到襲警罪,兩者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