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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在哪裡?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6W)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在哪裡?

一、眾籌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在哪裡?

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股權眾籌利用網際網路陽光、正能量的一面投向一個實體專案,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

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

二、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

監管層認為第二種可構成非法集資的情形是指,“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

這種情況下,借款人以虛假借款人名義借款,直接構成欺詐,其非法性更為明顯,當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時,就構成了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

三、借新還舊的非法集資風險

監管層對這種情況的描述是,“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龐氏騙局在我國又可稱為“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這種行為顯然已經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理應受到刑事懲罰。根據平臺經營者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意圖,可分別按照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雖然說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有時候難以分明,但是眾籌的行為特徵和非法集資存在比較大的差別,股權眾籌並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會員眾籌等也是以一種理性的市場優惠的方式回報,眾籌通常都是經營一個實業為目的的,不是為了資本的運營而籌集資金,是一種正常的生產經營行為,大多數眾籌計劃是限定了募集資金的上限和人數上限的,而且規定了募集的期限,單筆募集的資金數額也是比較小的,所以其對社會的影響的廣泛性上與非法集資是存在差別的。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經濟水平也是不斷的提高,會有許多公民會通過購買股票或者其他投資途徑來實現資本的增值,在這期間也會有不少的不法分子會利用欺騙或者隱瞞的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所以在這裡也是提醒各位,一定要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來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