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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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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和非法集資區別

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為道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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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眾籌分類,下面依次說明四種眾籌模式與非法集資的關係與區別:


  1、債權眾籌與非法集資的“三條紅線”

(1)當前相當普遍的理財-資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物件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即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資訊(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即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經營者,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債券眾籌目前已經明確規定為銀監會監管,目前主要的監管解釋為:“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建立平臺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平臺不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債權眾籌迴歸撮合的中介本質。”

這意味著債權眾籌應當盡到一定程度的稽核義務,並向借貸雙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和風險提示。對於出借人而言,其不應過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貸回報,應當綜合考慮利息收入和資金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實踐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誘餌吸收大量資金後,明知利率太高難以償還,直接捲款潛逃“玩失蹤”;還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資金的初衷是為了經營業務,並寄希望於業務盈利後歸還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們投資高風險、高回報行業,一旦投資失敗資金鍊斷鏈,就會導致出借人血本無歸。


  2、對於股權眾籌

股權類眾籌目前是存在風險的眾籌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廣義的非法集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司法解釋把虛假髮行股份、擅自發行股份歸入非法集資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發行股份犯罪,該罪有兩紅線不能碰,一是公開(不限制人數,因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過200人(雖然有些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超過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縱觀股權類眾籌,如果採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須公開或者超過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觸犯擅自發行股份罪。我們看到部分股權眾籌採取了創新和保守的方式,採用實名認證的投資人,限於特定的投資人中間並不對外,然後採用線下一對一方式單談,再以合夥基金方式投入股權。但是,這種方式基於如何理解“公開”與“不特定”,作為眾籌監管機關的證監會目前還在調研中。


  3、對於獎勵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嚴格稽核專案發起人資質,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該種模式採用的是預售 團購模式,目前是比較安全的眾籌模式,不會觸犯非法集資紅線,當然,一些利用該模式實施的虛假回報眾籌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4、對於慈善眾籌

如果規範運作,從事公益慈善或夢想幫助,則不存在法律障礙,反之,如果以此實施詐騙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中的集資詐騙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股權眾籌不是屬於非法集資的,而且股權眾籌現如今在金融界是非常靈活的一種小額資金的融資,是網路經濟不斷在發展過程當中,最新衍生出來的一種借貸方式。但是也可以說在股權眾籌的領域,還是要求各位投資者在投資的時候要謹慎一些。綜上就是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