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在於是否經過了法定程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沒有經過法定程式以及審批機關的審批的眾籌,就是非法集資。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特點有一下幾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三、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按照《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涉及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