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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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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日常生活中,賭博行為對社會危害很大,同時也容易引發一些其他的犯罪,所以應予嚴厲打擊。但很多時候,人們都分不清楚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也不知道我國關於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賭博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賭博罪的界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對這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在幫助大家區分了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後,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不然自己的行為一不小心就構成了犯罪。至於賭博罪的量刑標準,由《刑法》第303條作出了規定,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所以大家在生活當中一定要注意不要觸犯到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