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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拘役關在哪執行 | 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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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拘役關在哪執行 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拘役的強度雖然沒有有期徒刑的大,但針對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往往判處拘役刑的還是比較多。那在法官作出了拘役處罰之後,一般拘役關在哪呢?可能很多人都認為是在監獄服刑,究竟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被判處拘役關在哪執行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稽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 第57條規定:“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二、拘役的刑期是多少

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三、拘役的適用物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中對拘役的適用物件有明確的規定,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短期羈押的犯罪分子。與拘役的適用物件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剝奪人身自由, 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較重且需要剝奪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罰方式。

實踐中,由於拘役的法定刑期是1-6個月比較短,因此往往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通常情況下由看守所執行刑罰。並且要是在判刑之前就先行被羈押了的話,那此時羈押一日可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的,這樣折抵下來,實際服刑的期限將會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