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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怎樣處置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1W)

一、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怎樣處置

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怎樣處置

根據刑法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什麼構成要件

1、客體

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一,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

其二,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3、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在投放危險物質之後,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那此時往往是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結合《刑法》中的量刑規定,在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情況下,給予行為人3-10年有期徒刑的處罰。若是投放危險物質的同時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者讓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那麼將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