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精神病犯罪怎麼認定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6W)
精神病犯罪怎麼認定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了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我國刑法根據行為人年齡及控制、辨認自身行為能力情況,對於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因此,對於精神病人犯罪,如經鑑定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則不負刑事責任。經鑑定確認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司法人員判斷精神病人應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司法精神病鑑定結論是作為刑事司法中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最重要、最關鍵的證據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偵查人員、公訴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已有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重新鑑定、補充鑑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