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殺人了怎麼定罪?
第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醫療。”
第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是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的,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為精神病人確定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精神病人如果殺人的話,是否需要按照故意殺人罪來進行處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比如說在其能夠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情況之下,觸犯該罪名的,必須按照故意傷害罪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