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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罪犯 | 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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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罪犯 減刑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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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精神病罪犯 減刑是可以減的?

精神病罪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對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年齡上的限制外,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如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精神病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刑法第十八條將精神病罪犯的刑事責任問題區分為三種情況,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完全的精神病罪犯 減刑,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罪犯,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由於不具有辨別是非、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他對自己的行為,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上的罪過。同時,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也是為了對其進行教育改造,而這對於精神病人來說,也沒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