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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調解處理有追訴時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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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故意傷害案件調解處理後,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沒有追訴時效的規定,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追訴時效的規定。

故意傷害調解處理有追訴時效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